如何申請合法旅館
- 合法旅館判斷標準:
- 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旅館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領取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如圖)。
-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 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 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 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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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訊
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x?no=236
一:申請觀光飯店(包含住宅區之觀光飯店申請者):
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等法規辦理,並向中央(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請,並符合地方政府之建築法、消防法及都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例如:大億麗緻酒店、台糖長榮酒店、臺南大飯店等為觀光飯店。
二、申請一搬旅館:
1.商業區:
(1)先向工務局申請建築執照,其建築物用途需符合旅館用途,而非住宅、店舖、辦公室等用途。
(2)再依消防局訂定之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
(3)建築執照及消防法辦理完後,再向建設局申請「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4)再依「旅館業管理規則」向本局(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
2.住宅區:
(1)需依據本府訂定之「臺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自治條例」規定先行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再依自治條例分送本府工務局、都發局、消防局依據各相關法令規定先行書面審查(申辦流程如附件),通過後,本局函文通知業者同意設置,並請業者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2)業者向本府申請建築執照及消防法辦理完後,再向建設局申請「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3)再依「旅館業管理規則」向本局(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