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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熱門景點近年頻傳生態環境遭到破壞、遍地垃圾等事件,為維護觀光區環境,交通部今天公告訂定「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及自然人文生態觀光地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首創國內觀光景點可收取觀光保育費,價格從30元至200元不等,並可依寒暑假、假日、旅客尖峰及國籍訂出差別費率,旺季較貴、淡季便宜,也可針對國外觀光客徵收較高費用。

 

法規今起上路,風景區主管機關可提出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和費率等規劃;初步了解,小琉球、澎湖、蘭嶼最快明年有機會先上路。

過去兩年來台旅客破千萬,不少熱門景點觀光客多,景觀環境卻頻傳遭到破壞,有立委提案修法,參考菲律賓、日本等國作法,要求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遊客,收取非規費性質的「觀光保育費」,處理因外來遊客增加,而帶來的環保、垃圾問題。

根據今天公告的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維持自然生態保育、永續經營臺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及環境,得公告一定範圍,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若涉及原住民保留地者,應先會商當地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

根據規定,觀光保育費費率基準應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訂定,未達10萬人次者,每人可收30元至60元;該區每年旅客達10萬人次以上、未達50萬人次者,每人可收取60元至120元保育費;每年旅客人數達50萬人次以上者,每人可收取120元至200元保育費。

此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前項規定基準範圍內,針對本國籍、外國籍,不同季節、假日與非假日,以及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等採行差別費率收費。

免收觀光保育費者,則可包含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內設籍居民、因執行公務必要進入者、未滿3歲者、其他屬公益或學術研究或敦親睦鄰等。停收或減收的情形,則可包含若因災害避難獲安置、因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或祭儀活動之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等。

根據規定,觀光保育費收取後,應限定專款專用於所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之範圍,並專用於永續經營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宣導觀光保育觀念、辦理觀光保育教育解說或管理人員相關訓練、調查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等資源工作,以及其他有助於推動自然生態及人文景觀之保育工作者。

交通部表示,該法規今起上路,將由風景區主管機關評估,針對特定的範圍訂定觀光保育費收取範圍和費率,明確訂定收費範圍及相關規定。觀光局表示,已請各個國家風景區評估是否有必要收取保育費,目前以小琉球、澎湖和蘭嶼等離島地區較有可能推動,初步構想可加在交通船費,但仍需與地方政府討論,若可行最快明年將可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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